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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证人证言的形成过程/印文军

时间:2024-07-05 17:48:2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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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证人证言的形成过程

印文军


  证人证言的形成是证人的主观感性认识对客观世界的反映,其过程遵循心理学和认识论的普遍规律。证人证言从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有关情况的感知开始,到最后形成具有一定形式的证人证言,中间要经过许多复杂和细微的环节。这些环节都有可能影响证人的心理和思维,从而使证言的形成过程也变得非常复杂和微妙。因此,证人证言具有很大的主观性,是人的心理和思维过程对客观事物能动反映的产物。证人证言的形成过程大致可以包括三个阶段,即感知阶段、记忆阶段和表达阶段。
  一、感知阶段
  感知,包括心理学上的感觉和知觉。感觉和知觉是认识活动的起点,也是一系列复杂心理活动的基础。人的认识活动是从感知开始的。通过感知,人们不仅能够了解客观事物的各种属性,如物体的颜色、气味、软硬等,而且也能知道身体内部的状况和变化,如饥饿、疼痛等。在心理学研究上,感知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它是意识和心理活动的重要依据,是意识对外部世界的直接反映。脱离人的感知,大脑就无法反映客观存在,意识也就无从产生。感觉是人脑对直接作用于感觉器官的客观事物的个别属性的反映,包括视觉、听觉、味觉、嗅觉和肤觉等。知觉是人脑对直接作用于感觉器官的客观事物的各个部分和属性的整体的反映。知觉是在感觉的基础上产生的,它是对感觉信息整合后的反映。当客观事物直接作用于人的感觉器官的时候,人不仅能够反映该事物的个别属性,而且能够通过各种感觉器官的协同活动,在大脑中将事物的各种属性,按其相互之间的联系或关系整合成事物的整体,从而形成该事物的完整的印象。这种信息整合的过程就是知觉。
  证人对诉讼案件事实有关情况的认识是从感知阶段开始的。证人通过自身的视觉、听觉及其他感知方式形成对案件情况的感性认识,一般来说,这种感知过程发生在诉讼系争之前或之中,更多的是在系争之前的时空内。因此,证人对案件事实有关情况的感知是一个独立于法庭及询问者的过程,是由证人独自完成的。在各种感知方式中,视觉是证人感知案情最重要的方式。通过视觉,证人能感知各种书证、物证、视听资料,感知当事人或犯罪嫌疑人的体形、特征、活动场所、犯罪现场等各种可视证物,并将形成的感知储存在大脑的记忆中。听觉是另一种常见的感知方式,能使证人对与案情有关的各种声音形成感知,成为证言的内容。在人的感知过程中,语言是一种重要的感知手段,各种感知方式形成的反映,上升为人的语言印象,就会在人的大脑中留下更深刻的记忆和印象,一般而言,具有良好语言能力的证人,对案情的感知也更真实、持久。
  证人对案件情况所形成的感知一般是片断的、非系统的。证人作为诉讼案件之外的第三人,没有亲身参与案件系争的法律行为活动或刑事犯罪过程,其对案情感知的途径和范围都有一定局限。在民事法律活动和行政执法活动中,证人相对地能获得更多的感知,其内容也比较系统、真实。在刑事诉讼中,由于犯罪行为的隐蔽性很强,许多罪犯竭尽全力掩盖犯罪事实,销毁犯罪证据,所以,证人对犯罪事实情况的感知较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要困难得多。很多刑事案件往往很难找到目击证人。在诉讼证据审查判断过程中,法官只有将多个证人的片断感知综合起来,并与其他证据相互佐证,才有可能得到准确真实的案件事实。
  证人对案情的感知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较大,其真实性有待审查和证实。因此,其本身既是一种证明方法,也是有待证明的对象。首先,证人主观的感知能力,如视力、听力、敏感度等,会对案情的感知产生影响。其次,案件事实呈现的状态是否明确、肯定,也是影响感知形成的重要因素。再次,感知的心理过程有其自身的规律,带有很强的主观性,也会影响证人对案件情况的正确感知。例如,人的知觉具有选择性和理解性,对外来刺激物有选择地作为知觉对象进行组织加工,或者以自己的知识经验为基础对感知的事物进行加工处理。又如,知觉中的错觉,是指人在特定条件下对客观事物必然产生的某种有固定倾向的受到歪曲的知觉。这些感知因素的存在,都会对证人形成正确的感知产生不小的影响。所以,在诉讼中,对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是非常必要的。
  二、记忆阶段
  心理学上的记忆是指人脑对过去经验的保持和再现,是通过识记、保持、再认或回忆三个基本环节在人脑中积累和保存个体经验的心理过程。识记是指个体获得知识和经验的过程,是记忆的第一个基本环节,它具有选择性的特点。保持是指已获得的知识经验在人脑中的巩固过程,是记忆的第二个基本环节。回忆和再认是在不同的条件下恢复过去的经验的过程,是记忆的第三个基本环节。
  证人对案情的记忆过程也要经历上述三个基本环节。通过识记,证人获得了关于案件情况初步的知识和经验,形成了某些案情的最初印象。证人的这种最初印象可能在相关信息的刺激下得到偶尔的回忆和再认,从而在一定时间和程度上得到保持。证人在作证的过程中,储存在大脑中的记忆得到全面回忆和再认。在刑事诉讼中,证人对案件情况的识记一般属于无意识记忆和机械识记,没有明确的记忆目的,对识记材料的意义和联系没有明确的理解,受犯罪情景的影响较大。在民事和行政诉讼中,证人更多地通过语义记忆和形象记忆、意义识记等方式,形成对案件情况的识记,因而其记忆的真实性相对较高。证人形成的记忆,会随时间的消逝而遗忘。因此,及时地采集证人证言,是提高证言可信度的关键因素。
  在证人证言的形成过程中,记忆阶段主要是指证人对案件情况的回忆和再认过程。回忆和再认是表达的前提。要使证人证言具有法律效力,必须形成某种可感可知的形式。这种形式只有通过证人对案情加以回忆和再认,并表达出来,才能形成证人证言。证人对诉讼案情的记忆通常是通过情景记忆、情绪记忆或形象记忆的方式形成的。情景记忆接受和储存的信息和个人生活中的特定事件与某个特定的时间和地点相关,并以个人的经历为参照。情绪记忆既可能是积极愉快的体验,也可能是消极不愉快的体验,前者对人的行为有激励作用,后者有降低人的活动效率的作用。形象记忆具有鲜明的直观性。根据这些心理学规律,为了使证人形成鲜明的回忆和再认,在证人作证的过程中,可以创设适合的情景,营造适宜的情绪氛围,尽量避免证人心理上不愉快的情绪体验,或者给证人相关的“直观”刺激,以启发证人尽快地形成对案情的回忆和再认。
  证人对案情的回忆和再认一般是在法庭上进行的,审判人员、双方当事人或其律师等诉讼参与人都参与了这一过程,并对证人的回忆和再认产生一定的影响和制约。例如,律师通过启发、诱导方式,影响证人的作证活动,法官也可指导作证活动的进行。法律要对律师、法官等人的活动作出规定,允许某些行为,禁止另一些行为,以使证人的作证免受不良干扰。所以,证人对案情的回忆和再认,不是完全由证人独自完成的个体心理行为,它受诉讼制度和证据规则的影响,是证人的心理活动和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相互作用的过程。证人作证之前,律师一般会设法帮助证人恢复有关案件情况的记忆。在英国实务方面,证人未被传唤至证人席之前,律师不与其交谈,因而往往对于有利之证人,实需唤醒其记忆。在美国实务方面,传唤证人作证以前,若该证人对于任何重要事项曾有所知、而现已遗忘,如有任何足以唤醒记忆之有效方法时,则须先行使用。为了恢复证人的记忆,可采取适当的手段,只要不对对方当事人及证人产生偏见,均可使用。实务中,歌声、气味、照片、引喻,甚至以往之陈述,都允许用来启发证人的回忆和再认。利用此类刺激,一般不会遭受对方当事人的反对和法官的禁止,但如使用文书,则有所限制。因为文书的内容不仅刺激证人的记忆,而且可能刺激他的想像,使其对有关案情的信息重新加工处理,而不是单纯的回忆。当然,如果文书足以恢复其记忆,仍应允许证人阅览。证人还可以阅览过去记忆的记录(如备忘录)等特别文书,来帮助恢复记忆。
  三、表达阶段
  证人证言形成的表达阶段是指证人将自己对案件情况的感知和记忆通过口头或书面言语的形式表述出来,以供外界感知和理解的过程。证人表达证言的最主要方式是语言,包括口头的和书面的j但口头表达须由法庭书记员或当事人作成书面记录。随着现代科技在诉讼中的应用,证人证言也可以用录音、录像等视听手段加以表达。所有这些形式的实质都是证人的言语,所以,表达证人证言的最终手段是证人的言语。从心理学角度看,证人的表达是一个相对简单的过程,但由于它是一种具有严格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所以,就不像纯粹的心理过程那样只具有认识上的意义。证人表达证言的过程是一个制度过程和法律程序过程,与回忆和再认过程一样,深受法律文化和诉讼制度及程序的影响和制约。
  在英美法系国家,证据规则对证言表达的具体方式和手段及其程序有非常细致而严格的规定。证人作证,正常情形之下,应当在审判人员之前,在证言对其不利的当事人或代理人在场时进行,其作证方式一般是答复律师的询问。律师在询问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他们往往精心设计一些技巧性非常强的问题,让证人作有利或不利的回答。证人作证的过程主要就是律师询问、证人回答的深入发展过程。律师的询问非常技巧化、专业化,但是,也有许多证据规则约束律师的提问,以保持证人作证的客观公正性。当今世界很多国家的法律规定证人作证必须宣誓。英国证据法规定:宣誓一般由法院书记官或官吏主持。根据证人信仰不同,宣誓时还要求采用一定的宗教仪式。基督徒和犹太人要手持圣经,其他人可采用他认为宗教信仰约束其良心的宣誓仪式。宣誓完成后,在法官的主持下由双方当事人(一般由律师代理)对证人进行交叉询问。交叉询问可分为三个阶段:主询问、反询问和再询问。主询问也称直接询问,是询问证人的第一个阶段.由传唤证人的一方当事人进行询问。在英美法系国家,由于实行律师强制代理制度,询问通常由当事人所聘请的律师代为进行。律师对证人的主询问有很直接的针对性,常常是对事实情况的正面提问。询问证人应该严格遵守询问规则。例如,不得以诱导性的问题进行询问,否则对方当事人可当即提出异议,阻止证人对此问题回答。如果因为证人速度太快而对此问题作了回答,法院得应对方当事人的及时申请,命令取消该回答,其证言不发生法律效力。主询问结束之后,由另一方当事人对证人进行反询问,反询问涉及的问题比主询问更广泛,具有间接性,在一定范围内可以向证人提出暗示性的问题。反询问的  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就争议的事实反询问证人,使证人在回答中提供有利于反询问者的证言。
  第二,对证人信誉反询问。如果能通过这类问题的询问和回答,证明证人信誉上有问题,即可达到证明该证人提供的证言值得怀疑的目的。在英美法系国家,品格证据对证明当事人的行为无意义,但对证明证人提供证言行为则具有说服力。
  第三,对证人证言的可信度进行反询问,以达到直接推翻证人在主询问中提供的证言的目的。再询问由提出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在反询问之后进行,目的是使主询问一方当事人澄清反询问中证人所泄露的明显矛盾或混淆,并探究反询问者所引出的新事实,而不是使证人在形式或内容上重复其原来的证言。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没有进行反询问,进行主询问的一方当事人也就不能进行再询问。在极少数情况下,当事人一方可向法庭申请重开主询问,对主询问中未触及的主要事实进行补救。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官一般不介入对证人的询问。
  在大陆法系国家,各国法律规定的对证人进行询问的程序与英美法系国家有重大的差别,最主要的表现是法官职权的介入。日本的程序深受英美法系的影响,但区别仍是明显的:在当事人对证人进行询问的过程中,审判长可以随时亲自询问,或是在主询问过程中准许另一方当事人询问,可以限制不必要或不妥当的询问,审判长还可以在双方当啦人询问终结后,对证人进行补充性询问。在法国,刑事诉讼中对证人的询问,一般由预审法官、法官来进行。对证人的询问权利属于法院,当事人只有在经过审判长的许可之后才可询问证人,证人陈述后,审判长可以对证人再进行询问。在德国,询问证人被认为是一种辅助性的证据方法,只有在采取其他方法不起作用时才予以使用。对证人的询问由法官进行,法官对证人提出的问题,并不严格限于事实,也包括意见。对证人的询问,还可以由另一个法院,即“受托法院”来进行。我国诉讼法规定的询问证人的程序,与上述大陆法系国家的程序基本相似。
  在证言的表现形式上,大陆法系国家和我国司法实践中,一般为法庭书记官的证言笔录。但是在英美法系国家,由于证人证言在整个证据制度中的重要地位,所以其表现形式也较多样化,与证人证言有关的地图、图表、照片、海图、表册等,均被视为表达证人证言的辅助形式,而不是物证和书证。此外,证人在诉讼系争之前所做成的备忘录之类的文书,亦可代替现在之记忆,被法庭采纳为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的形成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涉及到认识规律和法律制度两个方面的因素。概括起来讲,证人证言的形成取决于证人的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证人的主观条件包括证人的品格和认知能力以及感知时的心理精神状态,证人的品格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是诚实、公正。在法庭上,证人应当实事求是,如实地把自己看到、听到、闻到、触到的信息忠实陈述出来,不添枝加叶,不徇私舞弊。即使证人与当事人之间存在着利害关系,也不应该挟私作伪证。证人的品格还应该包含崇法、尚法精神。证人应该尊重和维护法律的尊严,为实现法律的正义无私无畏,心胸坦荡。证人的认知能力指证人对案件情况的感知、记忆和表达能力。“正常的知觉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正常功能的知觉器官和神经系统。(2)合适的刺激强度和性质。(3)知觉者要有一定的知识经验。”良好的记忆和表达能力也是证人的重要条件。司法实践表明,证人的感知、记忆和表达能力越强,其证词的证明力也越强。
  形成证言的客观条件大致可分为两个方面:第一方面是证人感知案件情况时所处的外部环境以及证物本身的性质。例如,光线的强弱、明暗,距离的远近,证物的特征、天气自然条件,等等;第二个方面是诉讼制度和程序规则对证言形成过程所具有的作用和影响。


北安法院 印文军

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人员着装规定

公安部 财政部


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人员着装规定

1990年1月11日,公安部、财政部

一、着装范围
在企、事业单位专职从事消防保卫工作的人员,并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审核批准的,均按本规定着装。
二、服装式样及服饰(称九○式专职消防人员服装)
夏、冬服颜色为上绿(橄榄黄色)、下蓝(藏青色)。夏服上衣为小翻领,衬衣为白色长袖和浅米黄制式短袖两种。冬服上衣为直翻领。大沿帽(帽饰带:干部为金黄色丝带,队员为黑色造革带)、黑领带、八三式帽徽及领花和消防肩徽。
三、服装面料
夏、冬服均系纯化纤面料。夏服面料为仿毛凡尔丁;冬服面料为仿毛马裤呢;制式短袖衬衣面料为涤棉茄克平布,长袖衬衣为的确良布。不宜着纯化纤服装的石化等单位,在不超支的情况下,可改用其他面料(除毛料外),具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商请财政厅、局确定。
四、供应标准
个人服装供应标准,详见附表。
五、供应办法
专职消防人员服装的供应,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归口管理,统一订购价拨。专职消防人员的服装购置费,由所在企、事业单位开支。
六、服装管理
1.九○式专职消防人员服装,是国家统一规定的制式服装。由公安部消防局选定厂家、定点生产,并统一供应渠道,严禁私自生产和销售。
2.各级公安消防监督部门要认真执行发放标准,严格控制着装范围。各级财政部门,各单位财务人员要按供应标准严格监督。
3.已发给个人的现行制服必须穿够规定年限后,再换发新式服装。新、旧式服装可以成套混合穿用(原涤棉服装做为训练服使用)。
4.人员调出时,帽徽、领花、消防肩徽及发给个人的公用被装一律收回。
5.消防人员的被装,除鞋、长袖衬衣、领带外,一律发新收旧,可收实物,也可按新品价格的10%--20%收折旧款,旧品款冲减所在单位的企业管理费或事业费。
附:九○式专职消防人员服装供应标准
------------------------------------------------------------
| | |使用| |
| 品 名 |单位 | | 供 应 要 求 |
| | |年限| |
|------------|------|----|----------------------------|
|大 沿 帽 | 顶 |3 |干部加丝制饰带 |
|------------|------|----|----------------------------|
|皮 棉 帽 | 顶 |4 |高寒区、寒区发 |
|------------|------|----|----------------------------|
|棉 绒 帽 | 顶 |5 |辽宁及温区发 |
|------------|------|----|----------------------------|
|中长夏服 | 套 |3 |满三年后换发 |
|------------|------|----|----------------------------|
|的确良衬衣 | 件 |2 | |
|------------|------|----|----------------------------|
|制式短袖衬衣| 件 |2 | |
|------------|------|----|----------------------------|
|中长冬服 | 套 |4 |满四年后换发 |
|------------|------|----|----------------------------|
| | | |高寒区、寒区加腈纶毯衬里, |
|中长大衣 | 件 |10| |
| | | |热区不发,列入公用。 |
|------------|------|----|----------------------------|
|毛 皮 鞋 | 双 |8 |高寒区、寒区发 |
|------------|------|----|----------------------------|
|棉 鞋 | 双 |2 |辽宁及温区发 |
|------------|------|----|----------------------------|
|解 放 鞋 | 双 |1 | |
|------------|------|----|----------------------------|
|领 带 | 条 |2 | |
|------------|------|----|----------------------------|
|造革外腰带 | 条 |5 | |
|------------|------|----|----------------------------|
| | | |第一年各发两副(枚),尔后每|
|帽徽、肩徽 |枚、副|1 | |
| | | |年发一套,(帽徽不坏不换)。|
|------------|------------------------------------------|
| |上述被装原则上第一年每人一套(件),以后按|
| 备 注 | |
| |使用年限的规定换发。 |
------------------------------------------------------------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农办发[2011]13号


部机关各司局、部属各单位: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的意见》业经农业部2011年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的意见



为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中办发[2011]22号)部署要求,深化农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职能转变,推进行政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切实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提高行政效能和便民服务水平,促进服务型、责任型、法治型、廉洁型政府部门建设,现就我部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政务公开,增强行政权力运行透明度

(一)推行行政决策公开。加强行政决策程序建设,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规则和程序,逐步扩大行政决策公开的领域和范围,推进行政决策过程和结果公开。将公众参与、专家咨询、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加以规范,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凡涉及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在决策前要广泛听取、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反馈或者公布意见采纳情况。

(二)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坚持依法行使权力,积极推进行政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化,确保部机关行政司局和公务员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履职尽责。按照职权法定、程序合法的要求,依法梳理审核行政职权,编制农业部行政职权目录,明确行政权力的主体、依据、运行程序和监督措施等,并向社会公布。全面推进农业综合执法,完善执法工作机制,规范执法行为,及时公开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等执法活动中履行职责情况,积极探索执法投诉和执法结果公开制度。

(三)加大行政审批公开力度。在继续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同时,切实把行政审批信息作为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及时公开取消和调整结果,全面公开每项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办事条件、办理程序、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和审批进程,进一步规范和细化审批结果。强化行政审批公开内部监控和外部监督功能,充分发挥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和行政审批网上投诉举报系统的作用,确保行政审批信息及时、准确、全面公开。

(四)深入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加大主动公开力度,认真做好依申请公开工作。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三农”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及时向社会公开落实措施及执行情况。扎实推进强农惠农政策、涉农补贴、重大农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政府采购等领域的信息公开。积极稳妥推进财政预算、决算信息公开,公开内容要详细全面,逐步细化至“项”级科目。逐步公开出国出境、出差、公务接待、公务用车、会议等行政经费支出信息。抓好农业重大自然灾害、农产品质量安全、重大动植物疫病、农机渔业安全生产等突发事件和群众关注热点问题的公开,客观公布事件进展、应对举措、防范措施和调查处理结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建立涉农社会热点跟踪机制和虚假信息澄清机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及时消除涉农不良信息的影响。强化农业部网站功能,完善栏目设置,加强信息公开、在线办事、在线访谈、专家咨询等栏目建设,凡是不涉密的文件要通过农业部网站公开发布,并逐步实现电子发文,进一步发挥信息公开的主渠道作用。对申请公开的信息,要依法在规定时限内予以答复,并做好相关投诉举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等工作。完善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妥善处理好信息公开与保守秘密关系,对依法应当保密的,要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五)推进部属事业单位办事公开。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部属事业单位,要全面清理服务事项,编制办事公开目录和办事指南,绘制办事流程图,并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群众监督。重点公开单位职能、岗位职责、服务承诺、收费项目、工作规范、办事纪律、监督渠道等,进一步增强办事公开服务公众的功能。机关司局要加强对业务归口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

(六)强化内部事务公开。加大组织人事、机关财务预决算、政府采购、基建工程等信息的公开力度,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干部任用、职称评定、教育培训、奖励表彰等情况,要采取适当方式及时在内部公开,切实加强权力运行监控。扎实推进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在认真查找廉政风险点和制定防控措施的基础上,认真执行并及时完善《廉政风险防控手册》,逐步建立健全风险预警、纠错整改、内外监督、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机制,形成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廉政风险防控制度体系。

二、深入推进行政审批综合办公改革,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七)坚持“一个窗口对外”。按照依法审批、高效审批、责任审批、廉洁审批的要求,实行统一受理、统一回复、接办分离、限时办结。对依据法律法规新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等,要加强调查研究,逐项提出纳入行政审批综合办公的实施方案及进度安排。积极探索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和公共服务事项纳入行政审批综合办公监管的有效途径。

(八)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按照便民、高效、规范、廉洁的服务宗旨,加强行政审批综合办公规范化、标准化建设,调整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许可审批项目,不得增设审批内容和审批条件;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与行政管理现实需要不相适应的,要协调配合有关部门抓紧修订。纳入行政审批综合办公的行政许可项目,要及时制定完善办事指南,逐项编写审批工作规范,明确各审批环节的审批标准、内容、时限、责任。严格审批承诺时限,规范审批暂停计时,确保按时办结;在保证审批质量的前提下,压缩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最大限度地做到提前办结。

(九)加强行政审批综合办公信息化建设。将行政审批综合办公信息化建设纳入农业部金农工程二期项目规划,加快建设集业务办理、信息服务、实时监控、预警纠错、绩效评估、数据管理为一体的行政审批综合办公信息平台。大力推进行政审批综合办公业务系统升级改造,实现部内、部省审批各环节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提高审批质量和效率。加快农业部网上办事大厅建设,大力推行网上审批,扩大农药登记许可网上审批试点,加强对兽药、种子、饲料等行政许可项目实现网上审批的可行性研究,逐步实现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在线办理。建立和完善农药、兽药、种子、饲料等农业投入品行政审批管理数据库,为农民群众科学使用、执法部门严格执法提供支撑。

(十)完善行政审批综合办公运行机制。坚持按照综合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服务意识好的要求,从行政审批承办司局和相关直属事业单位选派优秀年轻公务员或职工到大厅工作,由办公厅统一进行管理培训,实行单独年度考核。派出单位将大厅工作人员考核结果归入个人档案,并作为职务晋升、职称评定、收入分配的重要依据。行政审批承办司局要加强对大厅工作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并充分授权,为其做出受理决定和一次性告知提供保障,提高初审质量和效率。将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大厅的运行经费和办公经费统一纳入部财政预算。

(十一)拓展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大厅政务服务功能。坚持“用心承诺、用爱沟通”理念,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巩固和扩大“青年文明号”创建成果,进一步打造农业部“第一窗口”、“第一形象”。收集整理行政许可申请和办理过程中的常见问题及解答,并以网上公开、印制手册等方式为申请人提供指导和服务。开通行政许可短信服务平台,及时将受理情况和审批结果告知申请人,同时对承办司局进行督办提醒。开辟农业部信息查阅区,方便公众查阅或索取农业部公开的文件、公报等政府信息及报刊杂志,将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大厅建设成为集政务公开、行政审批、咨询服务、投诉受理为一体的综合服务平台。

三、强化保障措施,确保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落到实处

(十二)加强组织协调。要切实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和政务服务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统一研究部署,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一步完善办公厅组织协调、机关司局(部属单位)行政主抓、驻部纪检组监察局监督检查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各司局、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作为第一责任人,要经常过问、主动部署,分管领导要亲自抓督促、抓协调,并指定相关处室负责具体工作,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加强宣传教育,加大培训力度,将政务公开、政务服务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部署要求列入干部初任培训、任职培训和在职培训的重要内容。

(十三)深入调查研究。紧紧围绕推动农业农村经济科学发展这一根本任务,坚持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切实加强理论实践研究,深化公开内容,丰富公开形式,拓展服务领域,完善服务功能,促进行政管理改革和创新,提高政务公开、政务服务的经济社会效益。及时总结改革发展经验,虚心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学习借鉴有关部门和地区的好做法好经验,推动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建设不断取得新进展、新成效。

(十四)强化监督考核。坚持把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绩效管理范围,细化考核评估标准。研究改进和加强监督的方式方法,充分发挥行政审批、信息公开电子监察系统和网上投诉举报系统的作用,完善信息公开仲裁评审机制,加强内部监管和外部监督,切实提高监督实效。建立健全激励和问责机制,对工作落实到位、社会满意度高的单位要予以奖励;对工作落实不力的,要进行诫勉谈话,限期整改;对损害群众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格追究责任,坚决避免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流于形式,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